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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城建档案管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555232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1年7月4日)第三条

事项主要内容:

接收保管城建档案,为社会各界提供城建档案查询服务。

建设项目档案接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3月内,为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范的城建档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介绍信,个人提供身份证,可以利用以开放的城建档案。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