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2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首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