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事项的勘察、苗木移植和监管
1、《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