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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勘察、苗木移植和监管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勘察、苗木移植和监管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园林管理处
共同实施部门:  北辛、荆河、龙泉、善南、上善公园绿化管理所 联系方式: 0632-569311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事项主要内容: 对需要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组织人员对申报图纸进行审查,对绿地现场进行勘察、苗木统计,对苗木进行移植,施工后需要恢复的,对绿地进行恢复,并做好全过程监管工作。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