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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建筑垃圾管理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18806322969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6〕70号)

 

事项主要内容:

1、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回填、消纳活动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制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

4、负责监督审核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以及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5、负责规范管理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和运输散体、流体物质、建筑垃圾不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超载超限等行为;

6、负责做好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收取工作。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3元/立方米

收费依据: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6〕70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