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园林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责任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7]86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09]116号)
1、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广场、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
2、负责城区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的保洁管理;
3、负责主次干道两侧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统一运输和处置;
5、负责城区主干道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的规范治理工作。
6、负责城区主干道早餐摊点规范治理工作;
7、负责制止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8、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建成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枣价费发[2004]111号
枣价费发[2008]72号
滕价发[2018]19号
枣价费发[2004]111号、枣价费发[2008]72号、滕价发[201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