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09]116号)
1、负责制止破坏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行为,将破坏环卫设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执法单位进行查处处罚;
2、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新建商业综合区、居民小区环卫基础设施验收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工作。
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