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企业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3〕75号)
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综合治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社区,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