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文化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第一章第1条。第二章第5、6条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第三章 第九条 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第四章第11、12、13、16、1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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