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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益服务 |
实施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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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联系方式: |
0632-5582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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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一章第6、7、8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二章第11、12条。第三章第25条。第四章第30、32、35条。【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第一章第5、6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第二章第9、10、13条。第三章第21条。第四章第25、26、3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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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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