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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