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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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考古部、办公室、外联部 |
联系方式: |
0632-5615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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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2.关于分设滕州市汉画像石馆的批复(滕机编发﹝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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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依据《博物馆条例》和做好文物及游客安全管理工作。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根据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经验,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种富有主题鲜明,具有教育意义的常规展览和临时展览,满足社会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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