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革发【1979】152号
1、认真执行和宣传《文物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充实健全文物保护网络。
2、配合公安部门对走私、倒卖、盗掘、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的打击。
3、负责考古项目的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