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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
联系方式: |
588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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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2015]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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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为及时掌握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准确反映城镇化水平,更好服务科学发展。依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1号)从2016年起建立年度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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