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预申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三定方案>》
审批区用水单位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