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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691327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三定方案>》

事项主要内容: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