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水事纠纷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第五条;《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七条。
负责全市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水事纠纷调处,依法建议立案或不予立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