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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水政监察大队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69133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3号)第九条。

事项主要内容:

向广大群众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