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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共同实施部门: 滕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 0632-5691318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5〕15号)
事项主要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