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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组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共同实施部门: 滕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水务综合执法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632-5691318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4 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事项主要内容: 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
备 注: 行政收费,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