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5〕15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