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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共同实施部门: 滕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 0632-5691318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5〕15号)

事项主要内容: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