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滕政办发〔2015〕15号)
在水力侵蚀地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