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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自然人、公司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接受自然人、公司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事项类别: 经营服务 实施机构: 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57620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事项主要内容:

目的: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服务对象:

包括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等弱势团体,

中小企业老板、职业经理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较多经济和法律事务的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

服务流程:

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

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6年8月)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