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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与管理(职工)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与管理(职工)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17500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1号)
事项主要内容:  对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慢参保职工进行日常管理、网络审核;按月审核、结算定点医院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参与制订定点服务协议中的职工医保部分条款;指导规范定点医院职工医保业务;拟订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指导定点药店职工门诊慢性病业务;审核、结算定点药店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拟订定点服务协议中的职工医保部分条款;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