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拨付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拨付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02882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②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4]3号

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

④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9号)

事项主要内容:  参保居民(含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