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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辅助 |
实施机构: |
滕州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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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联系方式: |
0632-5502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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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鲁政办发【2006】92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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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1、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2、女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满10年,累计缴费满15年,50周岁退休;单位缴费不满10年,累计缴费满15年,55周岁退休。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退休的,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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