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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参保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参保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02871,5502872,5502873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32号)
事项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增加表”。“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变化的,分别填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表”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减少表”。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