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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辅助 |
实施机构: |
滕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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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联系方式: |
0632-5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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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财社〔2016〕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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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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