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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