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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852512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3号)
事项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