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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1998年10月12日实施,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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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及清缴工作和全市新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的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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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2000元/平方米
6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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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鲁价费发[2006]220号、枣价费发[201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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