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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市场监督管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种子市场监督管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共同实施部门:  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方式: 0632-5593800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事项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