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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辅助 |
实施机构: |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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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联系方式: |
0632-559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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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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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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