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