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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扶持和服务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5513359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管理程序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者盈余分配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三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缴已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滕编办〔2013〕46号

 

事项主要内容: 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对农机合作社建设过程遇到的问题予以关注、帮助解决。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