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令第 72 号)第八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入户,凭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永手续。经初次检验合格,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滕编办〔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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