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21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鲁农机科字〔2009〕5号)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
4. 滕编办〔2013〕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