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0年10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令第 72 号)第二十条 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人员,经考试合格,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正式驾驶证。
滕编办〔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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