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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益服务 |
实施机构: |
滕州市农业技术指导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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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联系方式: |
0632-5513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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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的职责。”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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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在关键农时季节,不定期举行技术培训会,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并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户面对面交流农业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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