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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益服务 |
实施机构: |
滕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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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联系方式: |
0632-552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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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3日通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并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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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主要内容: |
对全市农村能源的整个建设过程和后期维护提供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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