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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和推广体系建设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农村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和推广体系建设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2317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一、《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开发、推广、应用农村能源技术,应当同村镇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相结合。第十二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大力组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加农村能源有效供给。第十三条 下列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应当逐步推广应用。(一)户用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大中型沼气净化处理和供气技术;(二)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技术; (三)生物质气化、固化技术; (四)风力、太阳能发电技术;(五)薪炭林营造技术。 第十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省柴节煤技术,推广烤烟节能、砖瓦生产节能等技术。 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能源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体系。二、《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1997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能源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农村能源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拟订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和标准;(三)组织农村能源建设新技术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四)会同有关部门从事农村能源行业管理;(五)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事项主要内容:

鼓励农村能源技术的开发,做好农村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农村能源推广体系。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