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管理,建立集约化农业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因地制宜推广种养结合、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节肥技术,实施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推进生物质发电、供热、沼气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废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进行回收利用。第三十条 建立和推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综合循环生产模式。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联合与协作,推进统防统治、种养循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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