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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监督检查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农村能源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滕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23175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1997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九条 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农村能源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能源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当地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兴建下列大型农村能源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一)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10—50千瓦的太阳能光电站、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事项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全市农村能源工程和新能源技术和产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