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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市农广校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联系方式: 0632-5500292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一、6.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

二、《关于印发枣庄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48 号):“二、(六)培训机构。建立完善以各级农广校为主体。”

事项主要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相对集中、就近学习的原则科学开展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旨在提高学员的技术水平和种植技能。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