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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5521870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563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2号)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项主要内容: 受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田间作业发生的农机事故,流程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