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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5514074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3.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构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5〕10号)。

 

事项主要内容: 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补贴,目的是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