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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办理婚姻登记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婚姻登记处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825067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1次会议修订)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滕机编发【1997】4号 滕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滕州市婚姻登记管理处的批复

事项主要内容:

服务目的:为公民进行婚姻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稳定。

服务对象:内地居民。

服务流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第五十四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