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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残疾人及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服务;集中供养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年老、退伍革命军人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残疾人及社会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服务;集中供养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年老、退伍革命军人

事项类别: 公益服务 实施机构: 业务部、光荣院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3972166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既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事项主要内容:

服务目的: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服务流程: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