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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825038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项主要内容:

服务目的: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服务对象: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服务流程:名称核准→申请成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