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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时间:2017-12-14 来源: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辅助 实施机构: 滕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共同实施部门: 联系方式: 0632-5825038
实施方式: 直接实施 业务期限:  长期
实施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项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修改为“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中的“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修改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第十二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备案事项”和“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事项主要内容:

服务目的: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服务对象: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服务流程:名称核准→申请成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发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